楚雄师范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内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校园微博、微信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学校资讯和服务广大师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是指以楚雄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各部门处室,各二级学院,教辅部门、学生社团等名义,使用真实的组织信息建设、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第三条 校园微博、微信是我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在校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有利于学校形象塑造和事业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二章 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楚雄师范学院及所属各单位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
第五条 各单位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必须填写楚雄师范学院新媒体审批(备案)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已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但尚未备案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的具体管理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七条 除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校园微博、微信严禁开通涉及财务管理和支付相关的功能和服务。
第三章 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要“坚持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要发布学校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重要信息,宣传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发展成就,展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良好形象,学校各级各类活动动态、办学管理经验和心得交流方面的信息。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微博、微信的审核宗旨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全面贯彻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坚持指导工作、交流信息、服务师生的宗旨,为学校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3.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要遵照逐级审核、新闻时效、归口办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条 微博、微信的审核标准
1.内容真实可靠,思想积极健康,语言规范,文字精炼,采用的数据来源可靠。
2.图片、视频能清晰反映新闻事实的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事件的进程。
3.时间、地点、人数等内容和数据真实准确,谨慎落实人员称谓、排序等信息。
4.图片需原创,不得采用来源不明或可能存在产权纠纷的照片。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实行“三审三校”制。一级审核由供稿单位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二级审核由微博、微信公众号编辑负责,编辑指导撰稿人修改,并将审稿意见报送责任编辑。三级审核由党委宣传部部长负责。对微博、学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各类信息有终审权,对一级、二级审核负有修改权、问责权。
三级审稿制度在程序上交叉互补、递进制约。网站、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根据三审后的终审意见对稿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等禁止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以“楚雄师范学院”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单位。未经校党委宣传部授权,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经授权转发学校重大信息时,不得随意更改信息内容,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四条 建立微博、微信联动机制。各级微博、微信要积极转载评论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加强与校内各级微博、微信的互联互动,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四章 微博、微信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楚雄师范学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部门、学院主办的由主办部门、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组织主办的由所属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主办的微博、微信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负主要责任,加强管理监督。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变动,要及时做好交接,管理密码更改,并重新填写备案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七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各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制度,信息的发布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落实专人为管理员,具体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楚雄师范学院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各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日常监管,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应高度重视舆情动态,发生舆情危机时,平台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及时和微博、微信的注册网站联系解决,并第一时间通报党委宣传部,将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十一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设,学校将把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整体建设情况,作为年度意识形态主体责任督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主办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及时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内容品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及各学院要参照本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各学生班级、各级团学组织、学生个人开设的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发现失实信息或负面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发布失实信息或负面信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有关部门要予以追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
2021年11月12日
楚雄师范学院新媒体审批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