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22-12-19 浏览量:

楚雄师范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内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校园微博、微信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学校资讯和服务广大师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是指以楚雄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各部门处室,各二级学院,教辅部门、学生社团等名义,使用真实的组织信息建设、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第三条 校园微博、微信是我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在校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有利于学校形象塑造和事业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二章 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楚雄师范学院及所属各单位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

    第五条 单位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必须填写楚雄师范学院新媒体审批(备案)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已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但尚未备案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的具体管理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在职在编工。

第七条 除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校园微博、微信严禁开通涉及财务管理和支付相关的功能和服务。

 

第三章 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要坚持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要发布学校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重要信息,宣传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发展成就,展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良好形象,学校各级各类活动动态、办学管理经验和心得交流方面的信息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微博、微信审核宗旨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全面贯彻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坚持指导工作、交流信息、服务师生的宗旨,为学校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3.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要遵照逐级审核、新闻时效、归口办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条  微博、微信审核标准

1.内容真实可靠,思想积极健康,语言规范,文字精炼,采用的数据来源可靠。

2.图片、视频能清晰反映新闻事实的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事件的进程。

3.时间、地点、人数等内容和数据真实准确,谨慎落实人员称谓、排序等信息。

4.图片需原创,不得采用来源不明或可能存在产权纠纷的照片。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实行“三审三校”制。一级审核由供稿单位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二级审核由微博、微信公众号编辑负责,编辑指导撰稿人修改,并将审稿意见报送责任编辑。三级审核由党委宣传部部长负责。对微博、学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各类信息有终审权,对一级、二级审核负有修改权、问责权。

三级审稿制度在程序上交叉互补、递进制约。网站、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根据三审后的终审意见对稿件作出处理。

十二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等禁止的内容。

第十 党委宣传部是以楚雄师范学院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单位。未经校党委宣传部授权,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经授权转发学校重大信息时,不得随意更改信息内容,并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 建立微博、微信联动机制。各级微博、微信要积极转载评论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信息,加强与校内各级微博、微信的互联互动,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四章 微博、微信的管理

 

第十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楚雄师范学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部门、学院主办的由主办部门、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组织主办的由所属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 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主办的微博、微信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负主要责任,加强管理监督。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变动,要及时做好交接,管理密码更改,并重新填写备案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各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执行先审核后发布制度,信息的发布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落实专人为管理员,具体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 各单位在楚雄师范学院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方可发布。

第十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各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日常监管,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二十 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应高度重视舆情动态,发生舆情危机时,平台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及时和微博、微信的注册网站联系解决,并第一时间通报党委宣传部,将影响降到最低。

二十一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设,学校将把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整体建设情况,作为年度意识形态主体责任督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 各单位应定期对主办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及时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努力提升管理水平、内容品质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 校团委及各学院要参照本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各学生班级、各级团学组织、学生个人开设的微博、微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发现失实信息或负面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发布失实信息或负面信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学校有关部门要予以追责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    

                                                                                                20211112

 楚雄师范学院新媒体审批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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