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规范学校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完善学校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备案登记制度,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宣部、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要求,按照《中共楚雄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
(一)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含校内刊物)的出版发行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注学校的办学发展,弘扬主旋律,内容健康、格调高雅,能紧密围绕并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
(二)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含校内刊物)的出版发行实行审批备案登记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楚雄师范学院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含校内刊物)是指由学校部门、学院、师生个人及社团组织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编著(创)出版、编辑印制,公开发行或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刊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条 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是我校学术研究水平的主要成果展示途径,也是我校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积极开展学术探讨和研究,繁荣并展示我校师生学术研究水平,努力营造自由、多元、包容的学术文化氛围。
第四条 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刊物的出版发行的监督与管理,实行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制。各级党组织要牢牢把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对所属单位及教职工、学生个人编著(创)的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和监督审查责任。
第五条 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严格实行审批备案登记制度,按类别进行归口审批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科技处、教务处、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主要编著(创)人员情况、出版物学科门类、主题、主要内容等关键环节和要素的管理审查备案工作。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未经审批备案,一律不得出版发行。
(一)由学院、部门、学术团体主办的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刊物,须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1),经所属二级党组织审核批准后,教学教材类报教务处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登记;科研学术类报科技处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登记;新闻资讯综合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登记。
(二)由学校教职工(含在外访学、交流和读研(博)的教职工)个人出版编著(创)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须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1),教学教材类报教务处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登记;科研学术类报科技处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登记;新闻资讯综合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登记。
(三)由校级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须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1),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登记。
(四)报科技处、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登记时,申办单位及个人在办理申请审批时应提交《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刊物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须认真填写表格中要求填写的事项。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刊物审核获得批准后,各单位及个人将《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刊物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1),交由审批备案登记部门及个人备案存档,若事项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向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发现或收到由部门、教职工、学生未经审批出版的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刊物,要及时报告并送交科技处、教务处、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对未经审批出版发行的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刊物, 将依据学校有关纪律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楚雄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
2018年1月10日
附件1:《楚雄师范学院各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刊物审批备案登记表》